修理厂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造成维修质量上的问题的,修理厂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修理厂违反约定动用了车辆,须要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昨天,本市首份《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开始网上征求意见,其中就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汽车维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约定,修理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如果因为修理厂提供的配件问题导致维修质量上的问题的,修理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消费者自备配件送修,还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如果因自备配件问题导致维修质量上的问题,消费者应自行承担对应责任。
■解读: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和记者说,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的名字及规格型号、产地等,并查验、保留产品合格证、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
配件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使用的配件在质保期内;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自带机动车配件(材料)维修车辆的,承、托修双方应当面清点配件数量、质量,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并经双方确认。
此外,合同还规定,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托修方自行处理。
合同约定,修理厂自接收待修汽车起到竣工交付送修的消费者之前,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都不能动用在修或待修的汽车。如果修理厂违反约定动用了车辆,须要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修理结束时,消费者不能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延期接车。
■解读:中消协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从近几年来的投诉情况看,汽车修理厂擅自开走客户未及时取走的车辆,甚至有消费者投诉称自己的车被修理厂开出去发生意外事故。由于没相关规定,取证也很难,因而多数没办法得到妥善解决。
这位负责人说,从投诉看,类似投诉主要发生在小修理厂或一些路边修理店,有些店甚至赔不起自己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设置的这个条款,将对这些修理店起到一种很好的震慑作用,万一再发生这类纠纷,更有助于争议的解决。相比之下,正规汽车修理企业管理比较规范,正常情况下不会存在这些情况。
汽车维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的修理厂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且承担对应修理费用。此外,消费者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解读:市工商局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要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根据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因为维修质量问题导致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没办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没办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能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对应修理费用。
汽车维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约定,汽车修理完工后,修理厂必须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否则不得交付使用,送修的消费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如果修理厂未按规定出具正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或工时费和材料费填写不清的,消费者也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解读:据市运管局相关负责的人介绍,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当机动车进行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根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对于即将出台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消费者王先生昨天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能有这个合同,真是太好了。”王先生拥有私家车已经五年了,对于汽车修理厂自然也不陌生,“汽车一进了修理厂,我就没有了说话权。该怎么修,花多少钱都得听厂家的。”
王先生表示,现在汽车修理厂在安装和更换新零件时,一般都不会主动给消费者看换的是哪种零件。其实,很多零部件都是可以修复的,但有的汽修工为图省事往往会说,这个零件不能用了,必须更换,车主为此要多支付几倍的冤枉钱。
“合同中还应规定,维修企业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车主个人选择。”王先生表示。
车主张先生表示,有了这纸合同后,哪些是消费的人的责任,哪些是厂家该负的责任就很清楚了,作为消费者,肯定是乐意的,“但是还应再增加一些规定,如果一方不遵守合同,是否能进行处罚。”
张先生说,有一次因为剐蹭事故,他将汽车送进了修理厂。原本说好两天后提车的,但直到第四天厂家才通知让他去。
拿到车后,张先生猛地发现,里程数不仅多出了五百公里,车身竟然还多出了几道划痕。愤怒的他立即找到厂家,怎料厂家根本不承认私自动用了他的车,甚至还说是原来就有的,是他自己没发现。“我当时就想,如果能有个合同约定,就不会吃这个哑巴亏。”张先生郁闷地说。
这份即将出台的汽车修理合同,对于汽车修理企业的约束力有多大?位于小武基汽配城的一家车行负责人陈小姐和记者说,这份合同最主要的约束对象可能是那部分不规范经营的修理厂或小规模的企业,对那些一直合法经营、自身管理很规矩的企业来说,应该没什么影响。
陈小姐说,随便开走客户的车、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甚至卸走好零件换上劣质零件、修车不给发票甚至连白条都懒得打等现象,修过车的有车族可能都赶上过,“而且,这种经历肯定都是在小店或路边店里发生的。”
陈小姐还盼望这份合同尽快出台并推行,“有了合同,不守规矩的厂生意就难做了,管理规范、信誉好的企业就会受益。”
“《合同》明确规定了汽修厂以及委托修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对汽修厂来说,参照合同能够合理地解决纠纷。”十里河附近一家专修大众车系的维修厂负责人告诉记者。
他们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事情,给客户用了进口配件,价格高了一些,客户却认为修理厂在讹人,闹得不可开交。“这种纠纷在汽修企业经常发生。现在每一项写得清清楚楚,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维修时,从配件的选购到最终修理,都有明确的标准,规范了企业的服务,从而逐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规范的《合同》将使企业纠纷减少,慢慢的变多的客户,会选择我们的企业来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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