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7时许,交警大队中队在法律过程中,发现吴某锋所骑摩托车没上车牌,所以上前依法处置,吴某锋欲骑摩托车脱离,被交警拦下后,从摩托车上拿出一个钉锤击打交警,导致一人受伤。
案子发生后,婺源县公安局于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经审问,嫌疑犯吴某锋对波折公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在,嫌疑犯吴某锋因涉嫌波折公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子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3月7日9时许,交警大队江湾中队在 秋口镇鹤溪路段法律时,发现郑某财存在三轮车准驾车型不符、超员、无牌等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交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置,在此过程中,郑某财拒不配兼并暴力抗法。
接报后,婺源县公安局当即增派警力赶到现场,阻止带离该人员。经审问,嫌疑犯 郑某财对不听劝止,波折履行公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在,郑某财已依法被刑事拘留,案子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则,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
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成心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要挟办法,导致十分严峻后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波折公事罪是一种严峻的违法,波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事,是对国家正常办理活动的搅扰,更是对社会秩序的损坏。每一位公民都应当进步恪守公共秩序和保护公共安全的自觉性,在遇到法律人员依法履行公事时,应当活跃尽力合作,如对法律有贰言,能够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述,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沉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