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江先生因为汽车空调无法制冷,于是将汽车开往朋友介绍的汽车修理厂做维修,经过检查后,维修师傅称是汽车中的压缩机已经损坏,要求江先生更换压缩机,为此江先生提前支付6000元的定金并等待厂家发货,哪知在此过程中朋友无意间发现汽车不制冷仅仅是线元成本修好,当江先生到汽修厂索取6000元定金时,却遭到对方的拒绝,无奈之下只得寻求警方的帮助。
江先生居住于江苏宿迁,早年间在当地经营一家大型的商超,由于之前超市数量不多,再加上江先生超市中的品种齐全,所有当地人都喜欢来江先生的超市购买商品,这也为江先生赚取到不少的收益,随着生意越做越大,目前的座驾已经不能够满足黄先生的需求。
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江先生购买了一款豪车作为代步工具,一方面豪车驾驶感、体验感都比普通轿车要好,另一方面有豪车来撑门面,更有助于江先生的生意开展,这辆豪车多年以来始终服役于江先生的名下,极大的方便了江先生的出行和生活。
然而世间任何物品大多数都有其寿命,江先生的豪车也不例外,一次黄先生驾车外出出差,由于长途驾驶,导致江先生车内的空调制冷效果慢慢的变差,炎炎夏日,驾驶着无空调的汽车,无异于身处蒸笼,尤其是在经过太阳暴晒之后,车内更是无法进入。
万般无奈之下,在结束出差之旅后,江先生只好驾驶着车辆来到朋友介绍的汽修厂,打算将汽车空调修好,经过汽修师傅的一番检测,最终确定:江先生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已经损坏,必须要更换压缩机。
经过询问后,更换压缩机需要将近9000元的费用,考虑到自己的车辆已经属于老旧汽车,原本江先生并不打算更换,可是如果将汽车强制报废,实在太过可惜,思考再三,最终江先生还是决定更换汽车空调压缩机,并按照汽修厂的要求向其支付6000元的定金。
对于一般的车主来说,对车辆并无深层次的了解,最多也就是会自己动手更换空气滤网、空调滤网,所以对于汽修师傅的解释,江先生也未产生过多的怀疑。
在等待压缩机到货期间,江先生将汽车开往车库,并打算在压缩机到货后再到汽修厂来更换,在此期间,一位好友来到江先生的家中,无意间听说江先生的汽车出现制冷问题,而且还要换掉压缩机,这让朋友感到极为蹊跷,为了探明真相,朋友亲自来到江先生的车辆前为其进行检修。
经过朋友的一番检测,朋友认为:车辆之所以不会制冷,是因为其中的一个线元购买一个新线圈即可,果然,朋友为其更换线圈后,汽车空调又满血复活。
面对着这一情况,江先生可谓是又高兴又气愤,高兴是因为汽车终于被修好,气愤是因为汽修厂竟然为赚取黑心钱款,以欺诈自己的方式要求更换压缩机,随后江先生来到汽修厂要求退还6000元的定金。
汽修厂表示:钱款已经打给厂家,无法要回,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江先生一纸诉状将汽修厂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退一赔三弥补自己的损失。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致使被害人错误交付财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想要构成诈骗罪,需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江先生的供述和汽修厂出具的检测报告来看,江先生在第一次来到汽修厂时,检修师傅就已经确定汽车是因为线圈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才导致的无法制冷。
但是修理厂却声称:虽然报告是这样出具,但是可能维修师傅在理解和传达上存在偏差,这才导致出现这一误会,并不存在欺诈和非法占有等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故意隐瞒事实并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后果。
按照以上法律,汽修厂在检测汽车后应该将汽车的破损毁坏情况和需要维修的部位如实告知顾客,但是却因为某一些原因导致江先生无法及时得知真相,险些造成资金受损,如果在此期间确实存在被欺诈,那汽修厂则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后果,但是目前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汽修厂存在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虽然江先生极力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欺诈,但汽修厂却并不认可,最终汽修厂作出让步,表示可以退回60000元的定金,面对着这一情况,江先生因工作繁忙实在无暇顾及,所以也选择不再追究,至此这一案件才彻底宣告结束。